近幾年,隨著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也經(jīng)常作為契約承運人參與運輸)的增加,我國運輸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許多承運人為了爭取貨源,競相壓低運價,延長運費支付期,與信譽不佳的貨主簽訂不利于承運人的運輸合同,導致承運人不能收取運費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因此,采取什么措施保證承運人及時收運運費,具有極為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預付費條款對承運人造成的風險及其對策
預付運費是指,租船人(付費人)最遲應在貨物裝船并將船東簽發(fā)的提單交付給他之前支付運費。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諸多原因,租船合同中有關運費的條款不能如期執(zhí)行,而只能在提單簽發(fā)后數(shù)天內(nèi)才支付,承運人也因此面臨風險。
在裝船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導致貨物滅失,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而且租船人(付費人)剛巧尚未支付運費,那么,按照慣例承運人無權要求運費。對于這一點,寧波貨代公司提醒您:承運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在合同中規(guī)定:“無論貨物和/或船舶損壞與否,租船人均應百分之百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實際上,與船東簽訂運輸合同時,負有支付運費義務的租船人與船舶所載貨物的所有人--這一善意提單的持有者常常并非同一人,對于提單持有人來說,提單是善意提單持有人與船東之間合同關系的唯一證據(jù),對承運人具有約束力。
所以,如果在提單上注明預付運費(即運費已付),那么租船人(付費人)就違反租船合同的約定,不按規(guī)定按時支付運費,承運人無權憑此對抗提單持有人,而對提單持有人,則承運人無權對此進行對抗。
付款人的運費確認
現(xiàn)實業(yè)務中,由于實際支付運費的方式不同,實際支付運費的人員變化較大,因此明確誰是真正承擔運費的承擔者十分重要。
按照傳統(tǒng)理論,如果運費預付,提單的發(fā)貨人應承擔支付運費的義務。但是實際上,情況不是這樣。對班輪運輸,只有在訂貨單(托運單)中明確規(guī)定的運費付款方才是承運人主動開票并收取運費的實際付費者。在租船運輸中,只有租船人員是租船運輸?shù)膶嶋H承運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