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提單是承運貨物的航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運貨物并接受托運人的空運請求后,向托運人發(fā)出的收貨通知。航空貨運單據是進行航空貨物運輸所必需的單據,是不可轉讓的運輸合同。
與海運提單不同,空運提單并不代表所托運貨物的所有權,空運提單本身是一種托運人和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共同簽字生效,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該合同即告失效。空運單據是由承運人或其授權的找理人簽發(fā)的,是空運貨物中最重要的單據之一。
航空運輸提單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均印有背面條款,其中一份交發(fā)貨人,作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另一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帳憑證;最后一份隨貨同行,當貨物到達目的地,并交給收貨人時,再作核對。寧波貨代將空運提單作為一下分類。
報關單:空運貨到目的地報關后,空運單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據。
保險憑證:如承運人投保,托運人又請承運人代為投保,則可使用航空運單作為保險憑證。
運輸合同:航空運單一旦簽發(fā),就成為承運合同簽字的一份文件,寧波貨代提醒大家,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的運輸合同才能生效,如代理人既為承運人又為托運人,則須在運單上簽字兩次。
運費單據:航空運單可以作為運費單據和發(fā)票。因其記錄的是收貨人和代理人各自應承擔的費用,而不是代理。運單正本的二份,承運人自行留存,作為運費收取憑證。
收貨人核收貨物的依據:第三份運單正本注明,由航空公司隨機交給收貨人,由收貨人據此核收。
接收貨物的證明:發(fā)貨人交付貨物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發(fā)貨人交付第一份航空運單正本作為接收貨物的證明。
承運人內部處理業(yè)務的依據:航空運單是承運人處理該運單項下貨物的運輸、轉運和交付的依據。運單上記載的事項,承運人應當予以執(zhí)行。
根據有無承運人的名稱,空運提單可以分為航空貨運單和中性貨運單,根據作用不同又可分為航空主貨運單和航空分運單。